在太陽能光電系統的建置方式中,屋頂型和地面型是最常見的兩種。
一、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
屋頂型太陽能又分為「平舖式」和「鋼構型」,以下將介紹設置特點、適合的安裝場域以及優缺點。1. 平舖式:
這是將太陽能光電板直接平放在屋頂表面上的設置方式。這種方式適合有斜屋頂、浪板屋頂的建築物。平鋪式的優點是安裝簡單且設置成本較低,可以最大化利用屋頂空間。不過,平舖式設置方式可能受到陰影的影響,導致發電效率下降。因此,在選擇平舖式設置時,需要確保屋頂的陰影影響最小化。
2. 鋼構型:
通常是將光電板傾斜安裝在特殊的支架或框架上。 鋼構型設置可以提高光照接收效率,並能有效降低陰影對系統的影響。然而,相對於平舖式,鋼構型的安裝成本較高,需要額外的支撐結構。
二、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
地面型太陽光電是以架高方式設置於陸地的太陽能光電系統。常見的建置場域有事業用地、工業用地、建築用地等,或是不利耕作的土地,讓土地長時間的休養後再利用。相對於屋頂型,台灣的地面型太陽能較少見,主要原因是用地法規嚴格、申請不易。設置地面型之前,案場要符合該區域(都市內或非都市內)的「用地」與「使用分區」標準,才能進一步申請地面型太陽能。1. 都市計畫區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以上七種土地使用分區可以設置再生能源。另外,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一規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分區得不受原建蔽率限制,且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2. 非都市計畫區
土地使用分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以上七種土地使用分區,開發規模 2 公頃以上,則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1)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於農地申請660平方公尺點狀設置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可於主管機關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申請地面型太陽能板設置使用。
(2)非都市土地申請分區、用地變更後可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於非都市士地申請分區或用地之變更編訂欲設置大陽能光電設施時,需以2公項為規模界定,規模小於2公項,變更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模大於2公頃,需進行變更分區與用地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此外,個人農牧用地必須符合農業設施和營農型,且遵循法規內容"農地農用"才可以!營農型就是土地面積40%可以設置太陽光電,但下面必須有植物種植,不能只能設置光電荒廢土地。農業設施就是你必須設置大型農用機具廠房或包裝場且運轉中。